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的精神,经201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相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15年结题的项目,经费预算不予调整,结余资金可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且结题时间为2016年及以后的在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可申请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一)劳务费预算调整。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增,调增最多不超过原劳务费的60%,并与剩余研究年限成比例。例如:项目研究总年限为4年,项目已执行1年(超过半年按1年计),则劳务费最多可调增的比例为:60%×(4-1)÷4=45%,即调整后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原劳务费的1.45倍。劳务费也可以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减,调减比例及计算方法同上。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调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劳务费调整方法。
(三)项目管理费不得调整。
(四)其他科目的经费预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劳务费调整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五)因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预算调整,在保持总经费和管理费不变的情况下,将需要适当调整其他部分科目预算。
三、预算调整流程。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和拟调整后的项目预算书,经学院审核,报校科技处审批。获批准后方可按新项目预算执行。
四、预算调整申请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上交年度或中期报告。如果项目预算调整获批,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报告并获得确认。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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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