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hbs02红宝石线路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程》和《hbs02红宝石线路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福大教〔2005〕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学及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打乱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管理类(A)、教材(B)、教学类(C)、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 等五种类别。
第五条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III)。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I)。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照《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表见附件。
第三章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一般教学事故(III),由院(部)负责人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校内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八条对严重教学事故(II)责任人,由院(部)负责人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3年以上)。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处理。
第九条对重大教学事故(I)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2个月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3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第十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职能部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hbs02红宝石线路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教学主管部门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根据事故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具体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教学检查人员,应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和区分。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并进行复议和仲裁,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仲裁为最终仲裁。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我院石油化工学院
2016.4